更新时间:2018-11-11 11:09作者:王新老师
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办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分别核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
(一)居住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机构核实;
(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才认定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