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0 11:46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了解到,2012年新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冯喜良介绍,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冯喜良说:“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从老年人的角度来看,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改革不宜简单执行既往规定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认为,探亲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当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客观上造成劳动者远离家乡的现实,因而在休假探亲方面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但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多年,有了带薪休年假的制度。“在这个背景下,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原有的探亲假的规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矛盾之处。”
不过,苏海南并不赞同取消探亲休假的待遇。他认为,在国家并没有废止的前提下,简单地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益是不对的。“广东1997年出台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好的借鉴,尝试把探亲假和休年假衔接起来,并扩大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
记者了解到,针对探亲假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情况,广东等地已有政策调整的新规出台。
根据广东省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在这个规定中,原来只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对于如何改革探亲假,苏海南认为,一方面要保障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一方面还要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给企业带来负担。“兼顾两方,结合实际,应该适时对探亲假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