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7 21:26作者:李一老师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详见苏州人口网-政策法规),符合晚婚条件的,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婚假3天),合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女方满足晚育条件,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市计生服务热线:12356或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
苏州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咨询电话:姑苏区:68727915、吴中区:65850925、相城区:85182801、高新区:68750862或68780870、工业园区:66681661、吴江:63981769、昆山市:57735810、太仓市:53719247、张家港市:58122073、常熟市:52881387。
有关产假问题,也可咨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
苏州市计生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苏州市的晚婚晚育假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解释。目前,苏州市的晚育假没有变化,依然是30天。也就是说,产假延长至98天后,如晚育的,延长晚育假30天,就是128天。
不过,产假延长的具体日期,还要等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正式实施的时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