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4 18:07作者:王新老师
“终身监禁”的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小编看到,刑(九)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认为这是恰如其分的,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赞许地说。但严以新委员认为,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贪污受贿犯罪“窄了一点”。
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该新增规定在三审稿中亮相后,获得广泛赞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是否新增了一个刑种”?“现在这个写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要明确这一点。”三审分组审议时,乔晓阳委员强调。
小编发现,刑(九)对行贿人的惩处有几个新变化: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
“草案积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三审分组审议时,王胜俊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对行贿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