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17:53作者:三水老师
10、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实行部队长、政治委员双首长制度,省、市、县人民武装委员会负责当地兵役管理工作,警备区、警备分区、武装部司令员(部长)、政委分别兼任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政委,同时为所在地方党委常委。
11、将原各省军区下辖部队连同大军区下辖独立作战师以上部队、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机动师整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内卫部队,并赋予相应执法权,同时原武警120师移防至吉林延吉,武警181师移防至浙江舟山。
12、军分区、警备区下辖边(海)防部队同原公安边防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边防警备部队,简称边防部队,并赋予相应执法权(原公安边防检查站转业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内长山要塞区、外长山要塞区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边防警备部队,接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边防警备部指挥,具体日常管理与业务分别接受山东省警备区与辽宁省警备区及警备区边防警备处管理、指导。
13、将原公安边防海警部队连同农业部渔政机关、交通部海事机关、海监机关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海岸警备部队,简称海警部队,并赋予相应执法权。
14、将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交通、水电部队缩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工程部队。
15、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转业移交至地方公安部门。
16、将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省总队、各市支队、各县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宪兵警备部队,简称宪兵部队,按原总队、支队、大队、中队不变,并赋予相应执法权,将原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警卫部队撤消编入宪兵部队。
17、将原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业成立国家消防救援总局脱离公安部门,人员为执法人员与救援人员,设立专业消防警种(相同于国安警察、两院司法警察、监管警察)由执法人员担任。
18、七大战区对辖区内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平时进行联勤保障,装备维修;战时作为中央军委、四总部前敌指挥机关统一协调指挥作战。
19、省警备区为正军级单位,市警备分区为正师级单位,县武装部为正团级单位,宪兵总队为师级、支队为团级、大队为营级、中队为连级,各级单位自下而上接受上级单位与所在辖区上级警备区、警备分区、武装部指挥,为一统两分。
20、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总部设宪兵警备部、边防警备部、海岸警备部、工程指挥部,为正军级;根据辖区不同部分警备区设边防警备处、海岸警备处,为正团级,部分警备分区设边防警备科、海岸警备科,为副团级,部分警备分区下设不同数量边防警备支队、海岸警备支队;各边防警备支队、海岸警备支队接受所在警备分区指挥,警备区、警备分区边防警备处(科)、海岸警备处(科)按总部各警备部规划实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