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17:20作者:三水老师
7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它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合同中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享受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
《条例》规定,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包括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对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条例》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同时,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满7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98天。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