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0 03:34作者:王华老师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一、当前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面临的焦点难点问题
当前我们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保障。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为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指导,其核心就是要使挺纪在前成为常态,形成长效,是真正的治本之策,为我们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在10月18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就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上,必须将“四种形态”作为重要遵循,深刻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贯彻到每一项制度建设中去。
(二)我市党内监督制度建设面临不少问题和困境。要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我市的情况看,在有关配套制度建设上仍比较滞后。一是日常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目前对干部提拔任用都很关注,而日常管理监督往往被忽视,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不出问题没人管,出了问题才处理”的现象。如去年查处的鼓浪屿系列案件,一批管委会副主任、处长被查,主要就是由于滥用执法权收受贿赂,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现象突出,导致腐败丛生。此类案件暴露出由于日常监督缺位,使得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空间越来越大,极易形成大面积腐败。二是党内专门监督没有突出特色。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一些基层纪委在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上还没有完全到位;监督执纪的方式、手段还不够丰富,习惯于传统方式和一般性检查,监督的深度和有效性亟待提升;职能定位还不够准确,没有将纪律作为尺子来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导致许多不够违法的违纪行为被放过;把纪律审查局限地等同于查办腐败案件,违纪审查与违法审查不分,没有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刚性有待加强。加强党内监督是“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责任落实就必须强化责任追究,但目前我们在责任追究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责任内容界定不够清晰,责任内容不细化、任务分解不到位,难以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具体、针对性强的操作细则,特别是启动程序缺失,问责启动随意性大;问责标准尺度不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问责情形不细、案件定性不准、以及取证不够规范等问题仍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