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3:26作者:李一老师
5、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较少,监督作用缺失。
目前,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过好组织生活的意识不强或是被逐渐淡化,总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参与组织生活,努力游离于组织之外。
除了过好每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则较少参加。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应该有监督。
这种监督来自上面,来自下面,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而党组织生活是一个有效的党内监督途径,尤其对领导干部。
因此领导干部不能经常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则组织生活的监督功能就很难体现。
以上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对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
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党章》的有关规定置之脑后。
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单靠组织生活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开展得好不好关系不大。
不能真正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把组织生活等同于一般工作会议,仅停留在执行制度的要求上,可有可无的思想比较严重。
还不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感悟到组织生活对党的组织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组织生活质量的高低对党组织这个机体的生存与发展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等。
二是部分党员对组织生活的认同感存在偏差。
更多地把参加组织生活作为义务对待,而不是履行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这是党员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
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可以行使和享受学习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
造成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党员权利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总感到是要我过组织生活,而不是我要过组织生活,把参加组织生活当成一种额外负担被动应对;二是一些党组织缺乏党员是党的主体的意识,在组织生活中一味强调义务的多,体现党员权利的少,久而久之,党员的权利意识在以履行义务为主的组织行为中不知不觉被弱化。
三是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思想性不强。
有的机关党的组织不注重引导党员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强调党员的先进性,不积极帮助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组织生活达不到党性锻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