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5:08作者:王新老师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或高等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