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32作者:王新老师
(四)乡(镇)或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察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六)批复下达后,应将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收费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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