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47作者:王新老师
(二)补贴标准
1.对购置使用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其中用作公共交通的纯电动客车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2.对购置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乘用车的,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 给予市级财政购置补贴。
3.市级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当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补贴对象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各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四)对获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符合城市配送需求,从事邮政、快递、物流的纯电动专用车放宽通行,允许在非高峰时段进城,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操作细则。
四、资金申报与下达
对在长沙售出并在长沙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由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提交一次清算报告,包括符合政策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等)。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至长沙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推广办)、市财政局。市推广办在聘请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
五、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