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5:28作者:三水老师
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工信委联合下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继续实施地方财政补助政策。
《办法》规定,对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津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财政补助(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需按照扣除两级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按照续航里程,本市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的补贴共分为三档,续航里程在100-150公里的补贴1万元,150-250公里补贴1.8万元,250公里及以上补贴2.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2万元。
《办法》规定,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如下:
一、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助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