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04:44作者:李一老师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逾期未年检,漏检一次罚款200元,多次将累计罚款。
阅读延伸:报废车辆都去了哪?
随着家庭用车的普及和各种专业工程用车的增加,报废的车辆也日渐增多,尤其在农村,车辆报废后,由于送交报废处理麻烦,且报废回收无利可图,故随意停放在路边或城市偏僻角落,常年无人问津,不仅占用了公共用地,车辆中的机油及材料对环境产生了污染,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毋庸置疑,如果报废车回流到市场,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