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48作者:三水老师
(三)审核发证。各市县(含洋浦)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全省高级职称(职务)教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证。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一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备案;二、三级教师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委托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