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38作者:王新老师
4月1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即日起启动改革,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增设正高级
《方案》建立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将根据新的制度体系和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评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