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20作者:王新老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乡村教师评审职称(职务)不做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探索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要明确各个岗位的最低工作量,加强履职考核和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对长期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经考核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要予以适当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