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