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08:55作者:李一老师
其他提醒信息 | 一、凡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集体办理《贵阳市居住证》,凭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贵阳市居住登记申领表》和派出所同意由单位专人来办证的证明,治安支队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居住证持证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三、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下列权益: 1、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按照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4、育龄夫妻在居住地享受和常住人口同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和儿童计划免疫服务;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7、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9、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10、参加居住地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11、依法加入居住地工会等组织和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2、居住证持证人的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 13、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四、居住证持证人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本人的居住信息。 五、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补发、换发居住证。 六、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变更。 七、未按规定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变更。 八、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5日内,将其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工作场所、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采集后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督促房屋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属于育龄妇女的,应当通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九、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5日内,将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工作场所、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采集后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也可以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和代办居住证。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5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未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解除聘用关系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骗领、冒用居住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予以收缴。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服务资源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