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28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州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分别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参考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力、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资金。每年4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新能源汽车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
附件1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2015—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