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6:06作者:王华老师
(二)省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港安全设施建设、渔业航标和渔业资源养护规划等。对按国家上限标准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市、县(区),由省里从省统筹资金中给予补足。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区)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全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实行统一标准,渔船跨县过户买卖的生产成本补贴随船转移。
二是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资金使用,用于增强减船转产压减海洋捕捞强度的调控手段等方面,保障渔区社会稳定和渔业发展,更好地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顺利实施。
主要用于:减船转产补助,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的原则,在中央减船转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我省增加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上限为2015—2016年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2019年度停止地方减船转产补助;支持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放流及人工鱼礁项目;支持渔港、避风锚地建设;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就业扶持、培训教育;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工厂化循环用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申报,严格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省级与市、县(区)政府的分工职责,实行市、县(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市县长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级负责制定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核定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政策调整改革的目标任务,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市、县(区)政府是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负有顺利实施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各地要健全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渔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统筹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