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33作者:王新老师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价格、信访、保监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问:《办法》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中有什么规定?
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是主体。
《办法》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作了具体规定,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点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执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疗服务能力、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二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医务人员等不同层级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及时化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升级;四是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防止患方因投诉无门、投诉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复而滋生不满情绪乃至引发冲突;五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行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办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禁止性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行为进行规范。
问:《办法》对患方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依法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仅应对医方行为提出要求,也应对患方行为作出规定。为此,《办法》第十九条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行为亦作了规定。对患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既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行为要求,也是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患方的行为要求。
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