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4:3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以及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人身残疾或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组织人员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协商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二)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疏导工作,接受调解申请。
第三十五条 医调委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
(二)接待各方咨询,引导医患双方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解决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