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58作者:王新老师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条【溯及效力】
本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全文【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