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51作者:李天扬老师
对此,草案新增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可是,对于红十字总会与各级红十字会的关系,草案仍采用了现行红十字会法的设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未作修改。
此外,自红十字会法启动修改以来,“去行政化”也是各界的关注焦点。
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红十字会一方面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享有行政级别,希望本次修法能够厘清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独立法人机构地位。
赵白鸽2013年7月做客中新网时就曾提出:现行红十字会法比较多的强调了中国红十字会是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在未来的修法当中,红会希望进一步突出它的社团、法人地位,在三重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面向社会和国际。
全国首家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苏州大学教授池子华接受采访时也曾表示:“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更多地合作,红十字会具有亦官亦民的‘双重角色’,过去只强调了‘助手’,而忽略了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修订红会法时,应更具前瞻性。”
不过,草案并未涉及“去行政化”问题,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仍采用了现行红十字会法的条款,未有改动。
变化4:立法宗旨
“维护人的尊严”写入草案
一部法律的总则第一条,主要体现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对比现行红十字会法,草案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这其中,“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中的“规范”两字,都是新增表述。
对于草案写入“维护人的尊严”,王陇德解释说:依据日内瓦公约及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
至于在“保障”之外增加“规范”两字,则体现出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监督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