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50作者:三水老师
五是注重体现国际性,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接轨。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使一些内容和表述上与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例如,在修订草案第一条,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就是依据了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
增设法律责任专章确保强制性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据此,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等情形之一的,轻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等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情形分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