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1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
第四章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
第十三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
第十四条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标准金额享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