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9:23作者:王华老师
(五)实行优惠政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六)完善管理制度
1.落实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业主和相关使用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事务。各地应当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排查制度;排查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房屋排查中发现属于丙类房屋的,属地政府应督促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级地震、国土、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规范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业主代表或以楼幢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有资格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作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向市建管部门申请备案。市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旧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第一时间报送属地政府(管委会)并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报送市建设、建管部门备案。在接到危旧房屋鉴定结论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告知并督促业主撤离,撤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困难住户经济补偿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具体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
3.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实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完成业务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和告知提醒制度。禁止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禁止擅自对砖混结构城镇住宅房屋主体结构作任何改动,禁止擅自破墙开店,禁止住宅房屋基本单元分隔。发现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各地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4.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危旧住宅房屋应急处置制度按《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在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导下进行,同时加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结合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完善与其直接相关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水、停车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