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17:10作者:三水老师
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汇总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为了使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询问主体和应询主体得到明确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询问的主体也应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张世文说道,但同时考虑到,列席代表对所询问议题可能更熟悉更了解。因此,《办法》在确定询问主体时也做了充分考虑。
《办法》第九条规定,询问人主要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而对于应询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受人大监督。因此,“一府两院”是法定的应询单位,其相关负责人自然是应询人。同时由于专题询问主要针对审议有关报告所涉及的工作展开。“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更了解有关情况。因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主要工作程序得到规范
为使专题询问过程更加规范,《办法》第六条到第十四条规定了实施专题询问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制定工作方案。”张世文说道,这是专题询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询问议题确定后承办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
随后要确定询问提纲,承办机构要围绕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三是组织现场询问。”张世文说道,现场询问是专题询问的主要环节,《办法》规定专题询问会议举行的时间节点是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后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同时专门明确,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直截了当、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