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20作者:王新老师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一)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不属于检验检疫部门职权范围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节审查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以及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现场审查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企业。
第四节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检验检疫部门存档。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办结的卫生许可事项,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有关卫生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节期限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