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16作者:三水老师
(一)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⑵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⑵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⑶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够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区、冷水滩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新田县不得低于85%。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其标准可以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85%。
各县(管理区)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