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59作者:李天扬老师
6.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七)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1.市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增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购买主体拨付资金。
3.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要求,出具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
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职能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5.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6.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7.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项目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