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5:58作者:李天扬老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被业内认为将有效防止农村土地以过低的价格流入市场。
此外,《办法》还提到,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
而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办法》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