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4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五)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六)省委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存在的严重分歧意见;(七)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