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4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二条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
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