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30作者:三水老师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发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未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