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1:46作者:三水老师
说明: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记者从临沂市物价局获悉,自8月1日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共涉及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其中住宅楼800-1200元/平方米,苗木6000-10000元/亩。
据了解,今年5月14日,临沂专门召开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7人对调整全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听证,并围绕房屋补偿和苗木补偿标准展开激烈讨论。
7月29日,市政府正式下发《通知》(详见附表),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自8月1日起施行。在《通知》中,市民关注的房屋补偿被分为9种类别,征地补偿标准被分为最低的看护房150-200元/平方米,到最贵的办公营业楼900-1300元/平方米九个档次。
听证会上,在拟下调的水井补偿标准中,下管井补偿标准下调幅度最大,曾计划由原补偿标准350元-450元/米,调整为60元-120元/米,引发听证代表激烈讨论。在最终施行的《通知》中,下管井最终补偿标准确定为200-450元/米。《通知》还对乔木、灌木、果蔬、金银花、桑园、花椒和香椿及苗圃等不同品类,并按照生长年限及胸径等规格,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补偿规定。
此外,《通知》还对三类事项做出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补偿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