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3:33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七条政府性投资基金投向要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产业规划相符,原则上投向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四大领域。
第十八条投资于产业类项目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处于初创期、中早期成长阶段的企业和项目,并且要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比例。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基金按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按年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截至上年年末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按年支付,可以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管理费金额要与基金投资绩效挂钩。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基金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为更好发挥引导作用,实现政策目标,政府出资可根据基金投资地域、领域、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对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投资基金在基金章程中明确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在投资基金存续期内,对于归属省财政的投资收益,要按约定的期限足额缴入省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当投资基金清算或运行过程中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第二十四条财政承担补贴责任的政府性投资基金,财政补贴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且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的10%。
第四章基金退出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政府出资应按期退出。确需继续出资的,由省财政厅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通过清算、转让、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