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6:13作者:王新老师
例1,应届大学毕业生王五、赵六、郑七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其中,王五、赵六2013年分别创办了一家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甲、乙公司;郑七2013年创办了一家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丙公司.三个公司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是30人、150万元。甲、乙、丙公司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万元、9万元和5万元。那么王五所创办的甲公司符合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赵六所办的乙公司由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的6万元(不含6万元),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郑七所办企业其从事的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该公司不得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三个公司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甲公司6000(60000×50%×20%)元;乙公司18000(90000×20%)元;丙公司12500(50000×25%)元。
(二)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例2,应届大学毕业生张三、李四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两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和个体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假设,张三2013年应缴相关税款共10500元,其中营业税为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90元、教育费附加为210元、个人所得税为2800元;李四2013年应缴相关税款共7500元,其中营业税为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50元、教育费附加为150元、个人所得税为2000元。那么,张三应缴税款共1050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张三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2500元;李某应缴税款共750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则李某2013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