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6:13作者:王华老师
(三)给予人才税收扶持,六项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技术创新
1.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合格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高校毕业生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6、高校毕业生取得的稿酬所得,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大力帮扶企业发展,税收助力解决高校生创业初期困难
1.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3.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4.高校毕业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6.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7.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8.伤残高校毕业生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9.对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营业税中退还。对单位按照第1点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1.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