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3:53作者:三水老师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安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