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11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案件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七章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执法办案形成的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发现、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办案主体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资格;
(二)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网上评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方法。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划分评查档次。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成立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实行一案一查一评,根据评查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形成评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评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通报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八章案件分析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开展业务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能力。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定期对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见附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