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56作者:李天扬老师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