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55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持有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初级及以上导游证,身体健康、且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导游,由各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参与导游自由执业。
第九条参与自由执业的导游应具有导游自由执业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用于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对旅游者和第三人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赔偿。
鼓励参与自由执业的导游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障导游自身权益。
第十条提供线上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是依法搭建导游服务网络预约平台、在国家旅游局备案从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提供线上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依法开展网络预约导游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保障数据安全、数据真实的技术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其搭建的网络预约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提供线上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搭建的网络预约平台,应按统一接口标准接入“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开展导游身份认证,实时传送导游执业信息和游客评价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是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区域内,经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A级景区游客中心等线下旅游机构。
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以电子信息或在明显位置张贴等形式,公示通过本机构开展自由执业的导游的基本信息和执业信息,便于旅游者查询选择。
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建立“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信息系统,与国家旅游局“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开展导游身份认证,实时传送导游执业信息和游客评价信息。
提供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提供导游服务费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提供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应与通过本机构开展自由执业的导游、通过本机构预约导游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