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4:23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