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4:19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条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位重大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督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报告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督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督办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督办案件和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询问情况,进行催办。
第四十三条督办单位催办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催办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现场督导催办方式。
第四十四条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单位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撤销督办函。
第四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
办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涉案对象和险种等基本信息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或检查情况、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等。
第六章案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规范案卷管理行为。
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结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分别立卷,统一编号,一案一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案卷可以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装订成册的案卷应当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和封底组成。
第五十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行政决定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案卷保管期限和保管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