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3:46作者:李天扬老师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在税务登记方面如何处理?
答:(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