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0:35作者:才子老师
四、省、市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和清算
(一)公安局会同环保、交通、财政部门核对本地区按前款第一条第(一)、(二)点的车辆情况,列出本地区符合补贴范围和补贴条件的车辆数据,按照我市补贴标准预算补贴金额提出本地区资金预拨申请,不足部分报市政府追加。
(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预拨申请,结合财政资金预算计划和车辆淘汰任务量,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每月初在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网站上公示拟补贴的车辆牌号和补贴金额,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核发给车主。
(四)市金属回收公司每季填写《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汇总表》(附件4)和《注册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明细表》(附件5),并交由市环保局核定确认后再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次季度的10日前将表格从政府OA系统发送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备案存入大气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台账。
五、信息公开要求
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环保、交通、商务、财政部门,拟定详细的办事流程、具体受理地点、经办人员、查询及投诉电话等信息,连同本实施细则一起按规定在各地公众网站公开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市环保牵头监督检查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组织财政、公安、商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机动车专项资金补贴实施情况,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出发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内设部门领导在补贴资金审核和发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