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0:31作者:李天扬老师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按规定通过车辆定期检验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4.按规定提前淘汰,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6.属于营运性质的车辆需依法持该车辆道路运输证方可申请奖励补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列入奖励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列入本方案规定的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如下:
1.载货汽车:
重型载货0.7万元/辆;中型载货0.5万元/辆;轻型载货0.3万元/辆;微型载货0.2万元/辆。
2.载客汽车(有强制报废年限,包括营转非、出租转非、非转营、非转出租性质):
(1)大型营运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7万元/辆;中型营运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5万元/辆;小型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3万元/辆;微型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2万元/辆。
(2)大型非营运载客0.9万元/辆;中型非营运载客0.7万元/辆。
3.载客汽车(没有强制报废年限):
(1)1.8升(不含)以上排量0.8万元/辆。
(2)1.4升(含)至1.8升(含)排量0.5万元/辆。
(3)1.4升(不含)以下排量、专项作业车0.3万元/辆。
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
(五)申请程序
1.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按规定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申请资金补贴手续。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填写并提交《汕头市中心“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以及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非营运性质的“黄标车”所有人不需到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表)。
3.审核与拨付程序。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以及市财政局按职责归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应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局财政专户,再由市环保局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