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4)
更新时间:2018-07-28 16:44作者:王新老师
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村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使用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拒绝、阻扰实施征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征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市城区外其它各县(市)征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征地办法。
第三十一条国有农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