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43作者:王华老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一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田水利、鱼塘设施的,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对于能够移栽、移养的种植物、养殖物(如树木、花草、药材、家禽等),给予移栽(养)费,移栽费按其价值的20%以下给予,移养费按其价值的10%以下给予。
第十二条
对农村因征地搬迁的村民,按原房照(证)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付给搬家补助费;村民自行安置住处的,按原房照(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付给6至12个月的租房补助费。
第十三条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第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占用每增加1年增加1年的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未改变土质结构,按1年产值补偿;因机械施工造成土地板结,按2年产值补偿;因施工改变土质结构,按3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收取复垦保证金,属于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属于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5元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单位按要求对土地进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不进行复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其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建设项自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